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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礼刑与富贵: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_政治论文 |
| 作者:佚名 来源:不详 发布时间:2006-8-4 17:10:18 发布人:admi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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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在中国古代,社会对道德、法律、财富、权力不仅是采取接纳的态度,通常还加以赞扬。如读书人所强调的三不朽的立德、立功、立言(注:三不朽典出《左传•襄公二十四年》:“大上有立德,其次有立功,其次有立言。虽久不废,此之谓不朽”。),便是多数中国人向往的崇高理想。“饿死勿做贼,气死勿告状”(注:(明)张鼐:《宝日堂杂抄》,820页,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,第10册。),也是社会上的普遍看法。“崇高莫大乎富贵”(《易•系辞》);“天下之所尊者,富贵也”(《庄子•至乐》);“民之所欲富贵也,共阖棺而后止(《商君书•赏刑》);“富贵不还乡,如衣锦夜行”(《史记•项羽本纪》);不但对于追求财富可以毫不隐讳,而且可以招摇过市。“贪禄者,见利不顾身”(《淮南子•齐俗训》);“民之于利也,犯流矢、蹈血刃,涉血抽肝以求之”(《吕氏春秋•节丧》);不但对于追求财富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,也看到 追求财富的犯罪可能性。“万乘之国,弑其君者,必千乘之家;千乘之国,弑其君者, 必百乘之家;万取千焉,千取百焉,不为不多矣”(《孟子•章句上》);晏子云:“庆 氏之邑,足欲故亡;吾邑不足欲也,益之邶殿,乃足欲;足欲,亡无日矣!在外,不得 宰吾一邑,不受邶殿,非恶富也,恐失富也。且夫富,如布帛之有辐焉,为之制度,使 无迁也。夫民生厚而用利,于是乎正德以辐之,使无黜慢,谓之辐利,利过则为败。吾 不敢贪多,所谓辐也”(《左传•襄公二十八年》);对于物极则衰、极贵则败及竞争中 的残忍性的发展规律也有独到的见解。 无论如何,社会对于财富和权力的追求还是相当激烈的,道德规范、法律制裁也不可能完全制止。在政治主宰社会的时代,财富和权力把人性中的贪婪而邪恶丑陋的一面暴露无遗。苏秦笑他的嫂子“前倨后恭”,他嫂子说:“见小叔子位高金多也”,(注:《史记》卷69《苏秦列传》:苏秦“北报赵王,乃行过雒阳,车骑辎重,诸侯各发使送之甚重,疑于王者。周显王闻之恐惧,除道,使人郊劳。苏秦之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,俯伏侍取食。苏秦笑谓其嫂曰:‘何前倨而后恭也?’嫂委蛇蒲服,以面掩地而谢曰:‘见季子位高金多也。’苏秦喟然叹曰:‘此一人之身,富贵则亲戚畏惧之,贫贱则轻易之,况众人乎!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,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!’于是散千金以赐宗族朋友。”)毫不掩饰对富贵的痴迷。主父偃在贫困时,事事不得遂意,父亲也不认他为子,兄弟们也不收留他,朋友更是弃之而不顾。为了富贵,主父偃倒行逆施,终于为官,这时兄弟朋友们千里来投奔,主父偃不以为礼,与他们绝交,但也没有阻拦住投奔依附的人群,宾客竟达千余人。而主父偃被杀,千余宾客,却没有一个肯为其收尸(注:《史记》卷112《主父偃列传》:“游齐诸生间,莫能厚遇也。齐诸儒生相与排摈,不容与齐。家贫,假贷无所得,乃北游燕、赵、中山,皆莫能厚遇,为客甚困”。及为齐相,“至齐,遍召昆弟宾客,散五百金予之,数之曰:‘始吾贫时,昆弟不我衣食,宾客不我内门;今吾相齐,诸君迎我或千里。吾与诸君绝矣,毋复入偃之门。”“主父方贵幸,宾客以千数,及其族死,无一人收者,唯独xiáo@③孔车收葬之。”)。朱买臣担薪贩樵而歌咏于市,其妻嫌其贫贱而离去,故人因其贫穷而羞辱;待朱买臣富贵,召见其妻,虽然衣食常给,但也不无羞辱,故其妻自杀,而对故人也都恩怨皆报(注:《汉书》卷64上《朱买臣传》:“家贫,好读书,不治产业,常艾薪樵,卖以给食,担束薪,行且咏书。其妻亦负载相随,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。买臣愈益疾歌,妻羞之,求去。”及官为太守,“入吴界,见故妻,妻夫治道。买臣驻车,呼令后车载其夫妻,到太守舍,置园中,给食之。居一月,妻自经死,买臣乞其夫钱,令葬。悉召见故人与饮食,诸尝有恩者,皆报复焉。”)。严助求为会稽太守,是因为“家贫,为友婿富人所辱”(注:《汉书》卷64上《严助传》。);这正是:贫居闹市无人问,富在山林有远亲。崇尚富贵,向往富贵,一旦取得财富和权力,就可以用来报恩报怨。类似这样的事例,在古代可以说比比皆是,把财富和权力的好处和作用描绘得活灵活现,也把人性中的邪恶丑陋揭示得淋漓尽致。 在中国古代社会,政治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、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对立,经济上贵族与奴隶、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对立,社会上贵族与平民奴隶、士绅与庶民之间的对立,始终是存在的。这种阶级的对立,使他们上下界限分明,但没有能够堵塞他们的流动。“王侯将相宁有种乎”,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翻天覆地;而在中国古代长期并存有多种官吏选拔途径,有考核奖惩制度,这就给阶级之间的流动提供了可能。在权力私有,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情况下,追求作官是最便捷也最稳定的发财致富的途径。清代有个布商,以其资本捐了一个实缺通判,按例引见,皇帝问他为什么要捐官,该布商回答:“窃以为做官较贩布生涯更好”(注:(清)朱梅叔:《埋忧集》卷8《捐官》。);这个布商道出大多数求仕人的心愿,无非是为了追逐权与利。无独有偶,早在战国时期,阳瞿大贾吕不韦曾经问其父亲:“耕田之利几倍?”其父回答:“十倍”。不韦又问:“珠玉之赢几倍?”其父说:“百倍”。不韦再问:“立国家之主赢几倍?”其父说:“无数”(注:《战国策•秦策五》。)。吕不韦苦心经营,为相封侯,富贵达到人臣之极,非一般商人可比。 追求富贵几乎是人们的共同愿望,并不是有人喜欢贫贱,“人多言安于贫贱,其实只是计穷、力屈、才短,不能营画耳。若稍动得,恐未肯安之。须知识知义理之乐于利欲,乃能”(注:(宋)朱熹:《近思录》卷7引张载语,丛书集成新编22册,第388页,台北兰香室1978年版。)。崇势利而轻贫贱是一种革而不去的社会风气,人们都想升官发财,然而官位和财源又不是随处可见,需要争取。当然,自视能力有限,争取不到而自甘情愿,也算得品质高尚的人,但毕竟是有更多不肯罢休的人要来拼命争夺,甚至有些不择手段,这就不仅仅局限于道德,而且关系到法律。求发财而不惜欺诈、逃税、仿冒、勒索,甚至抢劫,这就不能不用法律来制裁;求升官而以官为财源,就不免要贪赃枉法、官商勾结、官官相护、收受贿赂,甚至蠹国殃民。 在中国古代,法律对于欺诈、逃税、仿冒、勒索以及抢劫的行为是严加限制的。如唐代《户婚律》中有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违约的处罚,有对逃避赋税的处罚;《杂律》中有对私铸钱的处罚,有对违反度量衡制度的处罚,有对制造不符合标准而以假充真的处罚;而《贼盗律》更是对危害社会尤其是国家安危的贼盗罪犯的严厉处罚。对于贪赃枉法、官商勾结、官官相护、收受贿赂以及蠹国殃民的官吏的惩处,不但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,在行政法规中也有严格的处罚规定。以明代来说,在《吏律》中有33条关于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,在《大明令•吏令》中还有20条关于官吏在公务方面的限制,在特别时期还有诏令诰书作为补充,各衙门也有办事的条规。可以说,中国古代对于这些非道德的违法行为处置是很严格的,但就是不能消除这些违法行为,甚至“朝治而暮犯,暮治而晨亦如之,尸未移而人为继踵,宵夜不遑宁处,无可奈何”(注:《明大诰续编•罪除滥设第七十四》。)。不是法不严,也不是令不行,乃是贪官污吏害之,这正是:“法纪荡然,一部大明律,竟可付之祖龙烈焰火中矣”(注:(明)伍袁萃:《林居漫录•别集》卷四,第285页,台北伟文出版社影印1976年版。)。贪官污吏不能根除,除了政治体制的决定因素之外,人为的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。 在古代,任何制度都是围绕君主专制而形成的,而君主专制又是与人治政治紧密相连的,其本质特点就在于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。例如,战国时期,齐威王致力图治,严惩不法,就在这时,即墨大夫的“毁言日至”,而阿大夫的“誉言日至”。齐威王对此表示怀疑,便派亲信前往复查,发现毁誉与事实相差甚远。原因是即墨大夫刚正不阿,不肯出钱贿赂;而阿大夫则不然,“厚币事左右以求誉”。齐威王核定事实,夸奖了即墨大夫,并“封之万家”,斥责了阿大夫,并“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”,使“群臣耸惧,莫敢饰诈,务尽其情”,由此“齐国大治,强于天下”(注:《资治通鉴》卷1《周烈王六年(前370)》。)。这种明察是非而务尽其情的做法,是大多数君主无法做到的,因为这种方法是建立在“君临之术”的基础上,而君统臣以权术,臣事君以权变,尔虞我诈,就使君臣、上下、左右的政治和人际关系网络变得异常复杂,可以说是到处是陷阱,步步有危机,无论是君还是臣,略有松懈疏忽,就有罹难致祸的危险。由于君主和各级官吏的爱憎,各种既定的制度往往难以严格推行,而“大小官员,背公徇私,交通货贿”(注:(清)蒋良骐:《东华录》卷14《康熙二十七年》。),“阿旨曲从,则光宠三族;直情忤意,则参夷无宗”(注:《后汉书》卷78《宦者列传序》。)等社会现象的始终存在,既定的制度又往往成为各级官吏打击报复,勾心斗角,谋取私利的工具。统治者制定的法律、制度,往往都由他们率先破坏,而他们也是绝难自我约束的。 皇室和官府利用手中的权力,追求财富,忽视道德,破坏法律,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。“自古乱臣贼子,未有不出于好富贵者也”(注:《古今图书集成》第30册《皇极典•用人》引司马光《@④书•求用》。)。乱臣贼子当然不顾道德,而口言道德而追求名利的却是普遍现象。按照传统道德,“名利皆不可好也,然好名者比之好利者差胜。好名则有所不为,好利则无所不为”(注:(明)顾元庆:《yáng@⑤曝偶谈》,《说库》本30册,第8页。)。黑格尔认为:“在中国人那里,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、规律、命令的规定”(注:(德)黑格尔:《哲学史讲演录》第125页。)。在以儒家思想为准绳的中国古代社会,确实有一些“生活淡薄,性格思贞,看到百姓的饥寒认为是自己的过失,以他的皇帝不像尧舜那样为耻辱。一言一动都要说古代如何,先王如何。作官办事则坚守祖宗朝的成法。不怕挫折,不怕牺牲”(注:吴晗:《论海瑞》,《海瑞集代序》中华书局1962年版。)。但谁也不能忽略这些饱读经书的人要想实现自己的价值,就必须为官的事实。“迨得官则又有今时应官之道”(注:《海瑞集》下编《赠廖锦台膺首荐序》,第389页。),不管他们怎样崇尚道德,一旦进入官的行列,就变得势利起来。“一贪利,便只顾自己手底肥,囊中饱,不顾羞耻,因而不顾王法,不顾天理”(注:(清)东鲁古狂生:《醉醒石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,第109页。)。而那些“或口谈性命之言,而身冒贪污之行;或外视温厚之貌,而中藏毒忌黯浊之心;或始而卓越峻洁凛不可犯,终而丧其所守,流于污下而不羞者,则其所学,不过欺世之机械,钓名之筌蹄耳”(注:(明)杨继盛:《杨忠愍集》卷3《寿韩苑翁尊师老先生七十一序》。)。这种官僚沽名钓誉,口讲道德却不道德,口云尊法而不遵法,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坏,以至使凡是升官发财者,都是没有良心的人,成为社会的普遍认识。 社会的认识还是来源于现实,中国古代的皇家、官府对财富资源的控制,使人们看到的是官家才是财富的资源所有者,也是财富的主宰者。有了财富,没有官府的保护,财富随时都可以被剥夺。有个事例很能说明问题。在明代,云南定远县本来不是一个发达地区,但也不乏富户,当时一个寡妇得到丈夫的一笔遗产,结果被地方官罗织罪名,“酷刑拷讯,至以铁钉钉足,滚汤浇乳,于是悉出所有四万金”,破财而未消灾,寡妇还是含恨而死。官是贪官,而夺是民财,最终结果官没有被惩罚,财依旧归官有,人们也就只好寄托于因果报应了(注:(明)张萱:《西园闻见录》卷24《戒黩伙•住行•狄知县》。)。只富不贵,富就没有保证,司马迁在《货殖列传》、《游侠列传》中讲到许多大富人,虽然这些富人可以比拟王侯,但他们的财产还是在官府的控制之下,如果官府想制裁他们,派一官即可解决。如汉景帝时,“济南@⑥氏宗人三百余家,豪猾,二千石莫能制,于是景帝乃拜(郅)都为济南太守。至则族灭@⑥氏首恶,余皆股栗”。汉武帝时,王温舒捕治豪猾,“大者至族,小者乃死,家尽没入偿臧”(注:《史记》卷122《酷吏列传》。)。这些所谓的“豪猾”,其中自然不免有不法者,但官府灭族收赃,也就不免有夺人钱财之嫌,更给人以财富没有保障的感觉。司马迁对“富者得执益张,失执则客无所之”的看法,是基于执有仁义;“以末致财,以本守之”(注:《史记》卷129《货殖列传》。),是看到权力对财富的作用。司马迁亲自目睹了在国家迁徙富豪的政策,在这种政策下,许多富豪破产乃至死无葬所,而迁徙富民在中国古代是时时实行的政策。也不能说官就是富贵的保障,“官不与势期而势自至,势不与富期而富自至,富不与贵期而贵自至,贵不与祸期而祸自至”(注:(唐)马总:《意林》卷3节选刘向《说苑》语。)。这乃官场的发展规律,也是官场的现实写照。 从历史事实上去考察,大凡是能够拉关系、走后门、攀亲戚、行贿赂、奉承拍马的人,比较容易升官;而官商勾结、偷税漏税、贩卖伪劣、投机取巧的人容易发财;他们都是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所展开的。至于那些贪赃枉法、玩弄权术、狼狈为奸的人,也比较容易升官;那些打家劫舍、把持市场、走私贩禁的人,也是比较容易发财的;但他们却是在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情况下展开的。无论是在道德和法律边缘上玩火,还是在道德和法律不容下玩命,人的因素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。玩火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,但逃脱不过道德的谴责;玩命者应该逃不过法律的制裁,但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,如打家劫舍可以占山为王甚至夺取政权,把持市场可以用钱打开通途甚至亦官亦商,走私贩禁可以远避山林甚至逃亡海外等等。不管是玩火还是玩命,似乎都逃不过客观规律或历史的制裁。 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、法律、财富、权力诸因素的影响,也受到社会环境、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。以政治、经济而形成的阶级结构,以道德、法律、财富、权力等所形成的社会体系,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。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,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,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,权力的地位则特显凸出。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,道德的规范也就失去作用,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,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。当财富提升到首要地位,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,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,权力的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。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,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,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,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。出现上述情况,政治的调节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。当政治不是以社会、经济环境来调整政治结构,而是凸显政治权力,则难免给社会、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上一页 [1] [2] [3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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